第5條
為施行本條,如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沒有就僱傭合約條款的不合理更改而作出復職的命令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則該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將該項僱傭合約條款的不合理更改視為由僱主作出的不合理解僱,並可判給終止僱傭金,而該等終止僱傭金須計算至該僱員向僱主提供服務的最後日期或該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根據本條判給終止僱傭金的日期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僱傭條例 第5條
為施行本條,如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沒有就僱傭合約條款的不合理更改而作出復職的命令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則該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將該項僱傭合約條款的不合理更改視為由僱主作出的不合理解僱,並可判給終止僱傭金,而該等終止僱傭金須計算至該僱員向僱主提供服務的最後日期或該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根據本條判給終止僱傭金的日期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