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就本條而言 —— (a) 再次聘用的命令 (order for re-engagement)指根據第32N條作出的再次聘用的命令,並包括根據本條或第32PC條更改者; (b) 繼承人 (successor)就為某企業或某企業的部分而僱用某僱員的僱主而言,在(c)段的規限下,指因為該企業或該部分的擁有權有所變更(不論是憑藉出售、其他形式的產權處置或法律的實施所致的變更)而已成為該企業或該部分的擁有人的人; (c) (b)段中繼承人的定義,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就以下情況具有效力 —— (i) 在緊接上述變更前擁有某企業或某企業的部分的人,是在緊接該項變更後擁有該企業或該部分的各人中的一人(不論是以合夥人、受託人或其他身分擁有);或 (ii) 在緊接上述變更前擁有某企業或某企業的部分的各人(不論是以合夥人、受託人或其他身分擁有),包括在緊接該項變更後擁有該企業或該部分的各人,或各人中的一人或多於一人, 一如該定義在前擁有人及新擁有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人的情況下具有效力一樣;及 (d) 相聯公司須按照第32E(3)及(4)條解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A部 — 僱傭保障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