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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僱員在第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遭受解僱,而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根據第32N條,就該僱員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則不論該命令是否根據本條或第32PA條更改,本條均適用。在本條中,該命令(如適用的話,指經上述般更改者)稱為原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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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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