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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條

僱傭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本條不得解釋為阻止僱主在到期支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就僱員已完成的工作而按比例付給僱員工資和其他報酬,並在工資期終結時因應已付款額而調整須付工資總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工資的扣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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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