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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BAA條

僱傭條例 第4BAA條

第4BAA條

凡僱主在僱員所放的病假日終止其連續性僱傭合約,而根據本條僱主須就該病假日付給疾病津貼,則 —— (a)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或 (b) 除第(4BAB)款另有規定外,除非僱主證明 —— (i) 他的本意是按照第9條終止該合約;而且 (ii) 在終止該合約時,他合理地相信他有理由如此終止該合約, 否則就第(4B)款而言,須視僱主為並非按照第9條終止該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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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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