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僱傭條例 第4C條

僱傭條例 第4C條

第4C條

如僱主在僱員放病假日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則即使僱傭合約已告終止,僱主仍須按僱員根據第(4)款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病假日總數,將疾病津貼付給該僱員,而第(5)、(5A)及(7)款的規定仍適用於任何該等病假日及有關的疾病津貼,猶如該僱傭合約未予終止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疾病津貼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