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C條
如僱主在僱員放病假日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則即使僱傭合約已告終止,僱主仍須按僱員根據第(4)款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病假日總數,將疾病津貼付給該僱員,而第(5)、(5A)及(7)款的規定仍適用於任何該等病假日及有關的疾病津貼,猶如該僱傭合約未予終止一樣。
僱傭條例 第4C條
如僱主在僱員放病假日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則即使僱傭合約已告終止,僱主仍須按僱員根據第(4)款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病假日總數,將疾病津貼付給該僱員,而第(5)、(5A)及(7)款的規定仍適用於任何該等病假日及有關的疾病津貼,猶如該僱傭合約未予終止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