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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5條

僱傭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下述情況下,僱主無須就任何病假日付給僱員疾病津貼 —— (a) 除(ab)段及第(5A)及(5B)款另有規定外,沒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指明某日是病假日,而簽發該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認為僱員在該日因疾病或損傷而過去、目前或將來(視屬何情況而定)不適宜工作; (ab) 凡僱員因遵守《第599章》規定而於某日缺勤——在第(8)款的規限下,無法按照附表12第2部指明的任何方式,證明僱員於該日受該《第599章》規定所規限; (ac) 由於僱員的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導致其受《第599章》規定所規限; (b) 凡僱主辦有認可醫療計劃,僱員在疾病或損傷期內任何時間,除非是留院病人,否則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在該醫療計劃下接受診治; (c) 凡僱主辦有認可醫療計劃,僱員接受僱主為該醫療計劃所聘用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診治,或身為留院病人,但在疾病或損傷期內任何時間,無合理辯解而不理會 —— (i) 該醫生、中醫或牙醫的意見;或 (ii) 在醫院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的意見; (d) 如僱員不適宜工作是因其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所導致; (e) 如僱員不適宜工作是因損傷或職業病所導致,而其損傷或職業病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須獲補償; (f) 如僱員已就該病假日收取假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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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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