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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5A條

僱傭條例 第5A條

第5A條

凡僱員所放的有薪病假日(屬第2(1)條中病假日的定義的(b)段所指的任何病假日除外)記入僱主根據第37(1A)條為其備存的紀錄內的第2類,則如僱主有此要求,僱員須向僱主出示他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就每一病假日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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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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