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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條

僱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就有關檢查 —— (a) 該僱員所放的有薪病假日,記入僱主根據第37(1A)條為其備存的紀錄內的第2類;及 (b) 該僱主要求該僱員在醫院接受檢查, 則該證明書須由為該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進行檢查的醫療專業人員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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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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