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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7條

僱傭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中 —— 醫院 (hospital)具有第33(6)(a)條所給予的涵義; (a) 註冊醫生; (b) 註冊中醫; (c) 根據《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第8條註冊的助產士,或根據該條例第25條當作已註冊的助產士;或 (d) 《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所指的獲正式註冊、特別註冊或有限度註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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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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