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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僱員通常是按日獲付給工資的,否則僱主最遲須在僱員下次獲付給工資之日按第26條所指明的方式及地點,將疾病津貼付給該僱員或其妥為指定的代理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疾病津貼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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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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