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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僱主未有根據第(1)款保存有關其僱員的病假紀錄,或如病假紀錄遭遺失或毀壞,則即使僱員已根據第33條獲僱主付給疾病津貼,仍有權按照第33條的規定,就其每受僱滿一個月而享有有薪病假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疾病津貼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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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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