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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9條

僱傭條例 第39條

假日的給予

第39條

(1) 除第(1A)、(2)及(3)款另有規定外,僱員須在以下日子獲僱主給予法定假日* —— (a)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四; (b)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四; (c)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四; (d) 清明節; (da) 勞動節,即5月1日; (e) 端午節; (f)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中秋節後第二日; (g) 重陽節; (h)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i) 1月1日; (j)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 (k) 國慶日,即10月1日; (l)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 (m)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n) 復活節星期一。 (1A) 第(1)(da)款在1998年暫停實施。 (2) 僱主可另選一日(該日並非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作為另定假日,以代替在法定假日給予僱員假日,而該另定假日是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期間內者;惟僱主須口頭或書面通知其僱員,或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張貼有關他將會給予該另定假日的通知 —— (a) 凡另定假日是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60天期間內者,則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作出或張貼上述通知;或 (b) 凡另定假日是在緊接法定假日後60天期間內者,則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作出或張貼上述通知。 (2A) 第(2)款適用於第(4)款所指的假日並就第(4)款所指的假日而適用,一如該款適用於法定假日並就法定假日而適用。 (3) 僱主與僱員可議定以另一日代替某一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或第(4)款所指假日的日子,惟該代替假日須在該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第(4)款所指假日前後30天期間內者。 (4) 凡 —— (a) 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如屬青年僱員,該假日適逢憑藉《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第57章,附屬法例C)不准在工業經營中僱用該僱員的日期,則該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日的翌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或 (b) 法定假日適逢另一法定假日,則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假日後首個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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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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