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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僱主可另選一日(該日並非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作為另定假日,以代替在法定假日給予僱員假日,而該另定假日是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期間內者;惟僱主須口頭或書面通知其僱員,或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張貼有關他將會給予該另定假日的通知 —— (a) 凡另定假日是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60天期間內者,則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作出或張貼上述通知;或 (b) 凡另定假日是在緊接法定假日後60天期間內者,則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作出或張貼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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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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