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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條

僱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 —— (a) 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如屬青年僱員,該假日適逢憑藉《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第57章,附屬法例C)不准在工業經營中僱用該僱員的日期,則該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日的翌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或 (b) 法定假日適逢另一法定假日,則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假日後首個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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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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