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凡僱員的僱傭合約遭終止,而在該僱傭合約終止前根據第39(2)、(2A)或(3)條獲給予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在該合約終止後方到期,則該等假日的假日薪酬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付給僱員,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該假日薪酬須按照第41條計算,猶如該僱傭合約未予終止一樣。
僱傭條例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凡僱員的僱傭合約遭終止,而在該僱傭合約終止前根據第39(2)、(2A)或(3)條獲給予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在該合約終止後方到期,則該等假日的假日薪酬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付給僱員,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該假日薪酬須按照第41條計算,猶如該僱傭合約未予終止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