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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1AA條

僱傭條例 第41AA條

年假

第41AA條

(1) 在符合本部的規定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12個月的僱員,有權就每一個假期年享有按照第(2)款計算的有薪假期(本部內稱為年假)。 (2) 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一段本條對照表第(1)欄所指明的期間,則該僱員有權就該期間內任何假期年享有的年假日數,即為對照表第(2)欄就該期間指明的日數。 (3) 除第(5)(c)款另有規定外,所給予的年假時間,由僱主經徵詢有關僱員或其代表後決定。 (4) 僱主須就其決定給予年假的時間向僱員給予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但如僱主與僱員雙方議定較短的通知期,則不在此限。 (5) 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 —— (a) 須在緊接着與年假有關的假期年屆滿後12個月內由僱主給予並由僱員放取; (b) 除(c)段另有規定外,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及 (c) 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如僱員向僱主提出要求,須作如下劃分 —— (i) 如有權享有的年假不超過10天,給予的年假須為連續日子,但如該段年假不超過3天,則可在任何日子給予(不論是否連續日子);及 (ii) 如有權享有的年假超過10天,該段年假中有7天須為連續日子,而其餘的年假可在任何日子給予(不論是否連續日子)。 (6) 凡按照本條給予的年假期間內適逢有休息日或假日,該日須當作年假計算,並按照第18(5)條或第39(2)、(2A)、(3)或(4)條(視乎情況需要而定)以另一休息日或假日代替。 (7) 年假期間內,由於疾病或損傷以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或因僱員遵守《第599章》規定而缺勤的期間,不得計算為年假的一部分,除非該期間在年假期間開始後方開始。 (8) 凡 —— (a) 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間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間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則在符合(b)段的規定並在僱員選擇下,僱主(不論曾否就第63(4)(e)條所訂罪行採取法律程序) —— (i) 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而年假在應給予年假的期間屆滿時終結,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或 (ii) 須給予僱員相等於本應給予假期的有薪假期; (b) 僱員根據(a)段選擇放有薪假期,他須在與僱主雙方協議的日子放假,或如未有協議者,則由僱主指明放假的日子。 (9) 凡 —— (a) 僱主為給予其任何僱員年假而提議停止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及 (b) 已根據第41F條就所提議的停業妥為發出通知;及 (c) 該次停業不會導致在該業務中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12個月或以上的人須放較以下連續日數更少的年假 —— (i) 如其有權享有的假期不超過10天,則為根據第(5)(c)(i)款劃分而必須給予連續假期的日數; (ii) 如其有權享有的假期超過10天,則為7天, 則本條並不阻止或限制、或解釋為阻止或限制停業。 (10)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年假是僱員在根據本條例有權享有的休息日、假日、產假及侍產假以外另獲給予或須獲給予的假期。 對照表 (1)(2) 在以下年份內終結的假期年的年假日數僱傭期在1990年本表生效時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部分內在1991年內在1992年內在1993年內在1994年或其後任何年份內最少1年但在3年以下77777最少3年但在4年以下88888最少4年但在5年以下99999最少5年但在6年以下1010101010最少6年但在7年以下1011111111最少7年但在8年以下1011121212最少8年但在9年以下1011121313最少9年1011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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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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