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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8條

僱傭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 —— (a) 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間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間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則在符合(b)段的規定並在僱員選擇下,僱主(不論曾否就第63(4)(e)條所訂罪行採取法律程序) —— (i) 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而年假在應給予年假的期間屆滿時終結,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或 (ii) 須給予僱員相等於本應給予假期的有薪假期; (b) 僱員根據(a)段選擇放有薪假期,他須在與僱主雙方協議的日子放假,或如未有協議者,則由僱主指明放假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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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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