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僱傭條例 第9條

僱傭條例 第9條

第9條

凡 —— (a) 僱主為給予其任何僱員年假而提議停止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及 (b) 已根據第41F條就所提議的停業妥為發出通知;及 (c) 該次停業不會導致在該業務中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12個月或以上的人須放較以下連續日數更少的年假 —— (i) 如其有權享有的假期不超過10天,則為根據第(5)(c)(i)款劃分而必須給予連續假期的日數; (ii) 如其有權享有的假期超過10天,則為7天, 則本條並不阻止或限制、或解釋為阻止或限制停業。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A部 — 有薪年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