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假期年的選擇
第41AB條
(1) 即使本部另有規定,僱主可選擇決定採用一段由他所定的12個月期間作為假期年,以計算他所有僱員的年假,在此情況下,他每一名僱員有權根據本部享有按照本條決定的年假。 (2) 僱主在根據本條作出決定前,須 —— (a) 以書面給予他每一名僱員1個月通知;或 (b) 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張貼通知,以給予1個月通知, 述明他欲作出決定的意向,他擬決定採用的12個月期間及他將會開始採用該段期間的日期。 (3) 凡僱主根據本條作出決定,他須從那時起採用該12個月期間為假期年,以計算他所有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及如僱員並未曾根據連續性合約在假期年的整段期間受僱 —— (a) 僱主須根據僱員開始受僱當日與假期年終結之間的公曆日日數,除以365,以按比例基準計算該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因該計算而產生的一日的部分,須算為一整日的假期;及 (b) 僱員可選擇 —— (i) 在諮詢僱主後,放(a)段所提述的按比例有權享有的年假;或 (ii) 將該年假轉入下一年,與下一整年的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年假合併。 (4) 凡僱員在僱主開始採用12個月期間以根據本條計算他所有僱員的年假之日已經受僱 —— (a) 該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根據他開始受僱之日(或該日的周年日,視屬何情況而定)與僱主開始根據本條採用12個月期間之日的前1日之間的公曆日日數,除以365,按比例基準計算,因該計算而產生的1日的部分,須算為一整日的假期;及 (b) 僱員可選擇 —— (i) 在諮詢僱主後,放(a)段所提述的按比例有權享有的年假;或 (ii) 將該年假轉入下一年,與按照本條計算的第一個完整假期年的有權享有的年假合併。 (5) 凡第41F條適用於已根據本條作出決定的僱主 —— (a) 則所給予的年假,是關乎緊接停業的期間之前的假期年的;及 (b) 第41F(3)至(6)條不適用於有權享有的年假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