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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即使本部另有規定,僱主可選擇決定採用一段由他所定的12個月期間作為假期年,以計算他所有僱員的年假,在此情況下,他每一名僱員有權根據本部享有按照本條決定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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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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