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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僱主根據本條作出決定,他須從那時起採用該12個月期間為假期年,以計算他所有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及如僱員並未曾根據連續性合約在假期年的整段期間受僱 —— (a) 僱主須根據僱員開始受僱當日與假期年終結之間的公曆日日數,除以365,以按比例基準計算該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因該計算而產生的一日的部分,須算為一整日的假期;及 (b) 僱員可選擇 —— (i) 在諮詢僱主後,放(a)段所提述的按比例有權享有的年假;或 (ii) 將該年假轉入下一年,與下一整年的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年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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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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