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僱員在僱主開始採用12個月期間以根據本條計算他所有僱員的年假之日已經受僱 —— (a) 該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根據他開始受僱之日(或該日的周年日,視屬何情況而定)與僱主開始根據本條採用12個月期間之日的前1日之間的公曆日日數,除以365,按比例基準計算,因該計算而產生的1日的部分,須算為一整日的假期;及 (b) 僱員可選擇 —— (i) 在諮詢僱主後,放(a)段所提述的按比例有權享有的年假;或 (ii) 將該年假轉入下一年,與按照本條計算的第一個完整假期年的有權享有的年假合併。
僱傭條例 第4條
凡僱員在僱主開始採用12個月期間以根據本條計算他所有僱員的年假之日已經受僱 —— (a) 該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根據他開始受僱之日(或該日的周年日,視屬何情況而定)與僱主開始根據本條採用12個月期間之日的前1日之間的公曆日日數,除以365,按比例基準計算,因該計算而產生的1日的部分,須算為一整日的假期;及 (b) 僱員可選擇 —— (i) 在諮詢僱主後,放(a)段所提述的按比例有權享有的年假;或 (ii) 將該年假轉入下一年,與按照本條計算的第一個完整假期年的有權享有的年假合併。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