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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5條

僱傭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第41F條適用於已根據本條作出決定的僱主 —— (a) 則所給予的年假,是關乎緊接停業的期間之前的假期年的;及 (b) 第41F(3)至(6)條不適用於有權享有的年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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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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