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薪酬額
第41C條
(1) 就第(2)、(3)及(4)款而言,工資 (wages)包括僱主就一個以下日子支付的款項 —— (a) 僱員放取的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 (b) 僱員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c) 僱員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d) 僱員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僱員是會就該日子獲付補償的。 (2) 每日年假薪酬額為一筆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的款項 —— (a) 在緊接年假、年假首天或僱傭合約終止日期(視乎何者適用而定)之前的12個月期間;或 (b) 如僱員在緊接年假、年假首天或該合約終止日期(視乎何者適用而定)之前受僱於有關僱主一段短於12個月的期間,則該段較短的期間。 (3) 在計算僱員在該12個月或較短的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時 —— (a) 僱員在當中由於 —— (i) 放取任何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 (ii)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任何假期; (iii) 在任何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或 (iv)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以致缺勤,而就此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會獲付補償, 因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以及 (b) 就(a)段提述的期間付給僱員的任何工資, 均不計算在內。 (4) 為免生疑問,如僱員就第(1)款指明的某個日子獲付給的工資的數額,僅是僱員在正常工作日所賺取的數額的一個分數,則該工資以及該日子須按照第(3)款不予計算在內。 (5)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如因任何理由以該款規定的方式計算某僱員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參考受僱於同一僱主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該僱員的年假、年假首天或僱傭合約終止日期(視乎何者適用而定)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或(如無上述的人)受僱於同一地區的同一行業或職業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該僱員的年假、年假首天或僱傭合約終止日期(視乎何者適用而定)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計算該款額。 (6) 如依據僱傭合約或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或因任何理由,某僱員已就他所放取的年假獲僱主支付一筆款項,則須從須就該年假付給該僱員的年假薪酬中扣除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