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停止時年假薪酬的支付
第41D條
(1) 凡 —— (a) 僱員停止受僱;及 (b) 到期獲給予年假, 則以前僱用他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停止後7天,向他付給年假補償金,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緊接僱傭停止後即獲給予應享假期時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2) 凡 —— (a) 僱員停止受僱; (b) 該僱員並非在其假期年屆滿時停止受僱; (c) 其僱傭合約並非根據第9條而是因任何理由(包括辭職)而告終止或遭終止;及 (d) 於適用日後最少3個月才終止合約, 則以前僱用他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除向他付給根據第(1)款到期支付的款項外,另付給一筆款項,其款額在假定假期薪酬中所佔比率,與最終僱傭期的日數於365天中所佔比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