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第41E條
(1) 除第41AA(8)(a)及41D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僱員有權享有年假,其僱主不得向其付給報酬,作為代替僱員放全部或部分年假。 (2) 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 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 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僱傭條例 第41E條
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1) 除第41AA(8)(a)及41D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僱員有權享有年假,其僱主不得向其付給報酬,作為代替僱員放全部或部分年假。 (2) 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 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 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