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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僱主於停業期開始前不遲於一個月,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展示停業通告,載明所有因此而須放年假或以其他方式停止工作的僱員姓名,或以能清楚辨別該等僱員的描述或其他細節代替姓名,則第(1)款的條文須當作已獲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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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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