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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本條而言 —— (a) 由總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根據第(2)(a)款以分擔方式支付的款額,或 (b) 由總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根據第(2)(b)款從他到期支付的款項中以抵銷方式扣除的款額, 須當作由以分擔方式支付該款額的總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或由以抵銷方式被扣除部分到期獲付的款項的前判次承判商,根據第43C條付給僱員的工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A部 — 支付次承判商及指定次承判商僱員工資的法律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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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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