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一名或多名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共同及各別承擔的法律責任,僅限於 —— (a) 僱員的工資,而該僱員的僱傭完全是與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作有關,不論僱傭地點是否在建築工程所在地盤內;及 (b) 該僱員到期應得的2個月工資而無須根據本條例扣除任何款項,而此2個月須為該僱員到期應得工資的該段期間的首2個月。
僱傭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一名或多名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共同及各別承擔的法律責任,僅限於 —— (a) 僱員的工資,而該僱員的僱傭完全是與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作有關,不論僱傭地點是否在建築工程所在地盤內;及 (b) 該僱員到期應得的2個月工資而無須根據本條例扣除任何款項,而此2個月須為該僱員到期應得工資的該段期間的首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