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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指定次承判商的僱員未有根據第(1)款將通知書送達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則前判指定次承判商無須根據第43G條付給該僱員任何工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A部 — 支付次承判商及指定次承判商僱員工資的法律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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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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