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僱主身為指定次承判商,於第23、24或2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明的期間內,未有向其所僱用以從事其已立約進行的工作的僱員支付到期支付的工資,須於接獲該僱員書面要求7天內,將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及每名前判指定次承判商的姓名、地址提供給該僱員,並於該7天期限內,將該份書面要求的副本,分送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及每名前判指定次承判商。
僱傭條例 第1條
凡僱主身為指定次承判商,於第23、24或2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明的期間內,未有向其所僱用以從事其已立約進行的工作的僱員支付到期支付的工資,須於接獲該僱員書面要求7天內,將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及每名前判指定次承判商的姓名、地址提供給該僱員,並於該7天期限內,將該份書面要求的副本,分送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及每名前判指定次承判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