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第43D或43H條分別送達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的通知書,或根據第43E或43I條送達僱主的要求,均可按以下方式送達 —— (a) 面交上述人士; (b) 留在上述人士的通常地址、最後為人所知住址或營業地址;或 (c)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上述人士(b)段所提述的任何地址。
僱傭條例 第1條
根據第43D或43H條分別送達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的通知書,或根據第43E或43I條送達僱主的要求,均可按以下方式送達 —— (a) 面交上述人士; (b) 留在上述人士的通常地址、最後為人所知住址或營業地址;或 (c)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上述人士(b)段所提述的任何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