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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部中,凡提述審裁處的判令,即包括 —— (a)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15(9)條被視為勞資審裁處的裁斷的和解書;及 (b) 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14(4)條被視為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定的和解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B部 — 僱主沒有支付任何根據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定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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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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