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本部中,凡提述判令的日期,就第(2)款提述的和解書而言,即指 —— (a)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15(8)條向勞資審裁處提交和解書的日期;或 (b) 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14(3)條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案務主任提交和解書的日期。
僱傭條例 第3條
在本部中,凡提述判令的日期,就第(2)款提述的和解書而言,即指 —— (a)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15(8)條向勞資審裁處提交和解書的日期;或 (b) 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14(3)條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案務主任提交和解書的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