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第(1)款而言,如 —— (a) 某審裁處的判令規定支付一筆款項,但沒有顯示該筆款項是否包括任何指明權利;及 (b) 該判令所關乎的申索(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指明權利組成, 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該判令須視為規定就指明權利作出付款。
僱傭條例 第3條
就第(1)款而言,如 —— (a) 某審裁處的判令規定支付一筆款項,但沒有顯示該筆款項是否包括任何指明權利;及 (b) 該判令所關乎的申索(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指明權利組成, 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該判令須視為規定就指明權利作出付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