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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第(1)款而言,如 —— (a) 某審裁處的判令規定支付一筆款項,但沒有顯示該筆款項是否包括任何指明權利;及 (b) 該判令所關乎的申索(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指明權利組成, 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該判令須視為規定就指明權利作出付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B部 — 僱主沒有支付任何根據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定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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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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