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每一個人就職之前,其僱主須以能令該人明瞭的方法,向他詳細告知他將會以下述服務條件受僱 —— (a) 工資及工資期; (b) 如第IIA部對該人適用,則告知其年終酬金或部分年終酬金及酬金期;及 (c) 終止擬訂立的僱傭合約所需通知期。
僱傭條例 第1條
每一個人就職之前,其僱主須以能令該人明瞭的方法,向他詳細告知他將會以下述服務條件受僱 —— (a) 工資及工資期; (b) 如第IIA部對該人適用,則告知其年終酬金或部分年終酬金及酬金期;及 (c) 終止擬訂立的僱傭合約所需通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