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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僱傭合約經過任何書面修訂,僱主須在該等修訂見諸文字後,或如該等修訂需經過生效程序,則在該程序完成後,立即向其僱員提供該等書面修訂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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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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