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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8條

僱傭條例 第48條

向處長遞交申報表的規定

第48條

(1) 為施行本條例,處長可藉掛號郵遞方式送達通知書,或藉憲報刊登公告,要求任何僱主或任何類別的僱主以該通知書或公告所指示的格式及在指示的時間向處長遞交申報表︰但對於緊接該通知書或公告日期前超過6個月的時間或一段期間的資料或詳情,處長不得要求僱主於申報書內呈報。 (2) 僱主如向處長申請上述格式的表格,須獲免費供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部 — 紀錄、表格及申報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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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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