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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屬其他情況的僱員,而 —— (A)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30個正常工作日——該段僱傭期;或 (B)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30個正常工作日——一段涵蓋該僱員整段僱傭期內其首30個正常工作日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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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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