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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有關連人士 (related person) —— (a) 就一間公司而言——指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或 (b) 就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而言,指—— (i) 該合夥中其他合夥人;或 (ii) 其他涉及該合夥的管理的人; 相關人士 (associate)就某人而言 —— (a) 如該人是一間公司,指 —— (i) 該人的有關連人士;或 (ii) 受僱於該人的個人; (b) 如該人是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 —— (i) 該人的有關連人士;或 (ii) 受僱於該人或該合夥的個人;或 (c)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受僱於該人的個人; 牌照 (licence)指根據第52條所發牌照,而持牌人 (licensee)須據此解釋; 豁免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指根據第54條所發證明書; 職業介紹所 (employment agency)指為以下目的經辦業務的人 —— (a) 代人謀職;或 (b) 向僱主供應別人的勞動力, 而不論經辦該業務的人會否從有關僱主或別人得到任何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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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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