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部不適用於以下職業介紹所 —— (a) 由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政府經營或資助者; (b) 在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發給或視為根據該條例發給的維持船員部的許可證下所經營者; (c) (d) (e) 由僱主專為其本身招募僱員而經營者; (f) 由招聘僱員為別人工作的承判商或次承判商經營者; (g) 由報章或其他刊物的東主經營,而職業介紹所的經辦乃屬非牟利性質,及並非該報章或其他刊物出版的主要目的者; (h) (i) 屬非牟利性質者; (ii) 屬完全由學校、書院、大學或其他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承認的敎育機構的擁有人、敎職員或學生所維持或管理者;及 (iii) 屬專門為了或關乎該學校、書院、大學或敎育機構的學生或畢業生的僱傭而經營者;或 (i) 屬已獲發給豁免證明書者,但須受任何對其適用的規例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