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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B條

僱傭條例 第2B條

第2B條

凡持牌人在超過一個營業地點經辦職業介紹所,他須指定其中一個營業地點為總辦事處,並須為每一分處領取牌照複本,及安排該等牌照複本無論何時均展示於每一分處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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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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