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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53條

僱傭條例 第53條

拒絕發牌或撤銷牌照的情況

第53條

(1) 處長如有合理理由信納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發牌或續發牌照,亦可將牌照撤銷 —— (a) 所經辦或擬經辦的職業介紹所名稱 —— (i) 與別人正在或曾經經營的另一職業介紹所的名稱相同;或 (ii) 與另一職業介紹所的名稱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欺騙公眾; (b) 職業介紹所被用作或相當可能被用作不法或不道德用途; (c) 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有以下情況 —— (i) 是一名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ii) 於過去5年內,曾因以下罪行而被定罪︰對兒童、青年或婦女犯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的罪行; (iii) 就有關其發牌或牌照續期的申請向處長明知而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iv) 曾違犯本部的任何條文或根據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 (iva) 沒有遵從根據第62A(1)條發出的《實務守則》;或 (v) 由於任何其他理由並非是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 (d) (如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是一間公司、或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該持牌人或該人的有關連人士 —— (i) 於過去5年內,曾因以下罪行而被定罪︰對兒童、青年或婦女犯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的罪行; (ii) 曾違犯本部的任何條文或根據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或 (iii) 沒有遵從根據第62A(1)條發出的《實務守則》;或 (e) 某名受僱於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個人 —— (i) 曾違犯本部的任何條文或根據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或 (ii) 沒有遵從根據第62A(1)條發出的《實務守則》。 (2) 處長如拒絕發牌或拒絕將牌照續期,或撤銷牌照,須於作出該項拒絕或撤銷後14天內,以書面將拒絕或撤銷的理由通知申請人或持牌人。 (3) 任何人如因處長根據第(1)款對其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於根據第(2)款獲得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4) (5) 如處長根據第(1)款拒絕將牌照續期,或撤銷牌照,則持牌人須於下述時間向處長交回牌照及其所有副本 —— (a) 在根據第(2)款獲得通知後28天內;或 (b) 如他已根據第(3)款提出上訴,則在撤回上訴或放棄上訴或接獲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的通知後14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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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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