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第32及72(1)(a)、(b)及(c)條有關的罪行
第63B條
(1) 任何人如違反第32條的規定或不遵從公職人員根據第72(1)(a)、(b)或(c)條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2) 任何人如在根據第72(1)(b)或(c)條須提供資料的事宜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在要項上虛假的資料,或隱瞞資料,即屬犯罪。 (3) 任何人如犯了本條所訂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僱傭條例 第63B條
與第32及72(1)(a)、(b)及(c)條有關的罪行
(1) 任何人如違反第32條的規定或不遵從公職人員根據第72(1)(a)、(b)或(c)條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2) 任何人如在根據第72(1)(b)或(c)條須提供資料的事宜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在要項上虛假的資料,或隱瞞資料,即屬犯罪。 (3) 任何人如犯了本條所訂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