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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符合第(1)款的規定下,對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的檢控,可以處長的名義提出,亦可由獲處長就此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勞工處人員展開及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罪行及罰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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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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