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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條

僱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與公司被指稱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傳票,其送達方式可以是將該傳票留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以掛號郵遞寄往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罪行及罰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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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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