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行僱用合約的保留條文
第69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僱主與僱員之間所訂立的任何僱傭協議或合約,如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有效並在實施中,須繼續實施;除受該協議或合約所載任何明訂的條件規限外,有關雙方均受本條例條文約束,但亦同時有權享受本條例所賦予的利益︰ 但如協議或合約所明訂的條件與本條例條文相抵觸,則此等明訂條件均屬無效。
僱傭條例 第69條
有關現行僱用合約的保留條文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僱主與僱員之間所訂立的任何僱傭協議或合約,如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有效並在實施中,須繼續實施;除受該協議或合約所載任何明訂的條件規限外,有關雙方均受本條例條文約束,但亦同時有權享受本條例所賦予的利益︰ 但如協議或合約所明訂的條件與本條例條文相抵觸,則此等明訂條件均屬無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