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員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所指的工業經營行使第(1)款授予他的權力時,可帶同任何合理需要協助他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職務的人,尤其是可帶同因有特殊專長而獲處長聘用以就施行本條例所須處理事宜向勞工處提供意見的人士。
僱傭條例 第3條
任何人員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所指的工業經營行使第(1)款授予他的權力時,可帶同任何合理需要協助他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職務的人,尤其是可帶同因有特殊專長而獲處長聘用以就施行本條例所須處理事宜向勞工處提供意見的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