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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72C條

僱傭條例 第72C條

推定

第72C條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檢控中 —— (a) 就本條例的任何條文而言,凡一個人在任何時間的年齡具關鍵性,則他在關鍵時間的年齡須被當作為或被當作曾經為法庭或裁判官在考慮可得證據後覺得是或曾經是當時的年齡; (b) 如控罪是指稱有人違反本條例任何有關禁止或管制僱用青年或兒童的條文,而在該宗檢控中被告人乃所指稱發生該罪行的僱傭地點的僱主,或與所指稱發生該罪行有關的僱傭地點的僱主,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與該控罪有關而在所指稱發生該罪行當日受僱於僱傭地點的青年或兒童,是由該僱主在該日僱用於該地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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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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